叛逆孩子学校:未成年人小偷小摸算犯罪吗?
我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对“多次盗窃”的具体规定,即:如果盗窃三次以上,构成“数额较大”,则应当认定为盗窃。最高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在2013年颁布,将两年内连续三次偷窃的行为视为“多次盗窃”。
虽然未成年人的行为符合“多次盗窃”的形态规定,但是,对这种仅从事“小偷小摸”的犯罪,并不能作为盗窃罪的惩罚。原因是:
1.未成年在主观上没有盗窃数额较大的财产的意图。
尽管我国刑法并未规定“小偷小摸”中的物品达到“较大数额”,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应该是较大数额的。未成年人心理特征不同于一般成年人,其主观认识能力低,心理发育不成熟,思想单纯,“小偷小摸”的动机不在于盗窃。
大数额的财物,如果孩子小偷小摸的物品价值数额较低的零食、玩具等。如果将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等同对待,显然有失偏颇,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。
2.小偷小摸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。
未成年人的“小偷小摸”行为,没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,社会危害性较小,不宜以刑罚这样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,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处的目的。
3.应该特别地保护未成年人。
在审理少年犯罪时,要坚持“以教育为重,以处罚为辅”的原则,并对其进行特别的司法保护。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都要采取刑事措施,这必然会给他们的心理带来很大的冲击,很难纠正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罪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》的解释第七条规定:“十四岁以下的学生,对未成年人实施轻微的暴力、胁迫,或者强迫他人携带的生活、学习用品或者金钱,或者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不能正常到校学习、生活等危害后果的,不认定是犯罪。16岁以下18岁以下者,符合上述条件的,一般情况下,都不会有什么罪过。”“小偷小摸”是相对于“强行索要”而言,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,因而不能被定性为刑事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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